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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催字第00921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常山万顺建设有限公司、叶晓刚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山万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开民催字第00921号申请人常山万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紫港街道紫港路3号。法定代表人叶晓刚,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复初,该公司职工。申请人常山万顺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利害关系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1(2****8),出票日期为2013年9月27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3月27日,出票金额为壹万陆仟肆佰肆拾元,出票人为湖南康恩特医药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浦发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收款人为山西津华晖星制药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常山万顺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失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常山万顺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行浦发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双临代理审判员  张 淳人民陪审员  黄建忠二0一四五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 凡代理书记员  张 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