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刑执字第01875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弹药、爆炸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石刑执字第01875号罪犯李志军,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8日作出(2008)无刑初字第0003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志军犯盗窃、非法储存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十七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9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于2014年5月8日报送我院提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出,罪犯李志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受到记功、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志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记功、表扬奖励。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及同监室罪犯的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志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志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07年10月18日起至2019年5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玲审 判 员 安 勇代理审判员 任立新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世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