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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175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安丘市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录兰、马效文、马振华、李建宝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丘市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录兰、马效文、马振华、李建宝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1753--1号原告安丘市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张录兰、马效文、马振华、李建宝上列当事人因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张录兰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予以冻结半年,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2014年11月29日止。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逾期,查封、冻结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妮妮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