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集执行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郑丽英与许东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丽英,许东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集执行字第805号申请执行人郑丽英,女,汉族。被执行人许东福,男,汉族。本院作出的(2014)集民初字第15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丽英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许东福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受理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执行到位款项人民币14503.1元。本院向多家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权属情况,向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权属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文胜代理审判员 王巍娜代理审判员 连品方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文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