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农民初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宝信用社与宋学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宝信用社,宋学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农民初字第743号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宝信用社。法定代表人刘陆柏。诉讼代理人王凤彦,所在单位副主任。被告宋学忠,男性,50岁,1963年9月7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宝信用社诉宋学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宝信用社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宝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海侠审 判 员 史柏川人民陪审员 曲金龙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韩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