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韶乳法民一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许某与徐某某确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徐某某

案由

确认收养关系纠纷,确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乳法民一初字第127号原告许某,女,1997年1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韩东双,乳源瑶族自治县法律援助处律师。被告徐某某,女,196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徐某某确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许煜溪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祥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