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韶乳法民一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许某与徐某某确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徐某某
案由
确认收养关系纠纷,确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乳法民一初字第127号原告许某,女,1997年1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韩东双,乳源瑶族自治县法律援助处律师。被告徐某某,女,196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徐某某确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许煜溪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祥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