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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后法执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高景武,李国霞申请与周立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景武,李国霞,周立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后法执字第384号申请人高景武,男,42,汉族,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申请人李国霞,女,40岁,蒙族,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周立东,男,29岁,蒙族,个体,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高景武、李国霞申请周立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的(2013)后民初字第24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后,于2014年3月31日移送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后民初字第24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宝银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宏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