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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刑执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陈幼祥故意销毁会计凭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幼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4)宁刑执字第794号罪犯陈幼祥,男,195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系福安市红旗机械厂厂长。2014年5月30日,本院作出(2014)宁刑终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幼祥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本案二审期间,福安市看守所提出陈幼祥严重疾病,不宜继续羁押。经查,罪犯陈幼祥患有冠心病,心绞痛;心率失常,频发室性早搏;高血压病,2级极高危;高血压性心脏病;慢性心功能不全(左室舒张功能减退性);2型糖尿病等疾病,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准予罪犯陈幼祥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2015年5月29日止)。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