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宋天有、李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天有,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丰刑初字第136号公诉机关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天有,农民。因犯盗窃罪,2009年6月8日被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盗窃罪,2012年4月12日被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百元,2012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3年10月6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丰润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2013年11月7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4年5月27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丰润区看守所。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以唐丰检刑诉(2014)0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天有、李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亚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天有、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天有、李某预谋盗窃。2013年10月5日15时许,被告人宋天有、李某来到唐山市丰润区火石营镇新偏峪村,确定好作案目标后,李某在外望风,被告人宋天有先进入该村付翠金家进行盗窃,从其家中梳妆台抽屉内盗窃香烟两盒,之后被告人宋天有进入该村尹福才家中盗窃,未盗得任何财物,后宋天有在离开时被群众当场抓获。就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宋天有、李某入户盗窃,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同时宋天有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宋天有、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未提出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因手中缺钱而起与被告人宋天有共同盗窃之念,遂将宋天有叫到其家中进行预谋。2013年10月5日15时许,李某驾驶宋天有借来的摩托车驮载宋天有,来到唐山市丰润区火石营镇新偏峪村寻找作案目标。李某先选定大门上锁的付翠金家为作案目标后,抱着宋天有的腿把宋天有送上院墙。而后李某在外望风,宋天有翻入院内并钻窗进入付翠金家屋内,从东屋梳妆台抽屉内盗窃香烟两盒。之后,李某又选定同样大门上锁的尹福才家为作案目标,然后李某在远处等候,宋天有翻墙进入尹福才家中盗窃,未盗得任何财物。宋天有在从尹福才家后窗跳出时被群众当场抓获。认定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付翠金陈述:我于2013年10月5日下午两点左右锁门外出,回来后发现东、西屋的后窗都被打开了,屋内东西被翻,东屋梳妆台的抽屉被打开,抽屉内的一盒硬玉溪香烟和一盒有熊猫图案的硬盒香烟被盗。(2)被害人宋桂贤(尹福才之妻)陈述:我家没有后门及后院。2013年10月5日下午三点多钟,我丈夫尹福才给我打电话说,家里招贼了,贼被逮住了。我回家后发现我家东、西屋的东西都被翻了。(3)证人徐长权的报案笔录:刚才我村尹福才家进小偷着,我村村长洪绍锁等人把小偷抓住了,洪绍锁让我报的警。(4)证人徐长合的证言证明,其发现一个小偷从尹福才家东屋北窗户跳出来,而后该小偷抓住被其与洪绍锁等人抓获,并被被派出所干警带走。(5)证人洪绍锁的证言证明其与徐国、付占福、徐长合、张连福、张连柱、洪树超等人抓获小偷的经过。同时证明,小偷被抓后,从其衣兜掏出了两盒未开封的香烟,其中一盒20元一盒的蓝盒云烟(以前叫“小熊猫”)被其与徐国、张连福分着抽了。(6)李某之母李翠霞证明,2013年10月5日李某不在家。(7)宋天有之母阚素云证明,在宋天有被抓获两天之后,李某将一辆摩托车送回宋天有家,后该摩托车被“小亮”要走。“小亮”来要车时其才知该摩托车是宋天有从“小亮”那儿借来的。(8)侦查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及工作说明。(9)被告人宋天有供述:2013年10月4日晚上七八点钟,李某给我打电话说他手里没钱了,想让我去他家找他和他一起去外面弄点钱花。“弄钱”就是找家里没人的住户跳墙进去偷钱。2013年10月5日,我就借了我村“小亮”的摩托车去李某家了。而后,李某骑着我借来的摩托车驮着我转到了火石营的一个庄,……李某指着一处平房说这家没人,但我俩看墙太高,上不去,后来李某说帮我一把,之后李某抱着我的大腿,帮我从那家的北墙爬上去,我进到那家北院后发现北墙上一扇窗户开着呢,就从那扇窗户爬进了那家东屋,翻也没翻到钱,只是在靠西墙的梳妆台抽屉里发现了两盒香烟,一盒软玉溪、一盒蓝色硬盒的云烟,云烟是上面有熊猫图案的那种,我就把那两盒香烟装兜了,之后我又到西屋,也没翻到东西。我从这家出来后,李某看见一处红砖平房的家里没有人,对我说“这家门锁着呢”,说完,李某就走了。我从那家南门口西侧院墙跳进院内,发现那家正房就一个纱窗门,我进到屋里在东屋和西屋都没翻到值钱的东西,我啥也没偷,蹬着板柜上了东屋的北窗户,从北窗户跳出去了。我刚跳下去,就被一个路过的男的看到了,我撒腿就跑,但没跑了,被村民逮着了,他们报警,你们去了把我带来了。在第一家偷来的香烟被抓我的老百姓分着抽了。宋天有辨认同案犯李某的辨认笔录记录在卷。(10)被告人李某的供述:我手里没钱了,琢磨着弄点钱花。之后我就给宋天有打电话让他跟我出去弄点钱花,就是找没人的家进去偷钱。……我骑着宋天有骑来的摩托车驮着他,下午一两点钟,转到火石营这面的一个村子,我们把摩托车放在马路边,步行在这个村子里转,发现一家门锁着呢,我就对宋天有说:这家没人,进去看看。当时墙挺高,宋天有爬不上去,我用双手抱着他的腿把他送上去的。我在距离那家约100米的地方等着宋天有。过了一会儿,宋天有出来对我说:“这家真穷,就一盒烟。”说着从口袋里掏出一盒玉溪香烟。之后,我俩分头在那庄里转,找没人的家下手,过了10多分钟,我们俩碰到一起,宋天有问我怎么样,我用手往左面一指说“那边有一家没人”,宋天有就朝我指的方向走了。我骑摩托车往远处走了,等着他给我打电话,但我等了一个来小时他也没给我打电话,我给他打过去,是一个陌生男的接的,我知道宋天有肯定出事了,就骑摩托车跑了。(11)宋天有、李某分别辨认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均证明,二人盗窃的地点是付翠金家和尹福才家。(12)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2009)滦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2)倴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看守所(2012)倴刑初字第92号刑满释放证明书(副本),证明被告人宋天有的前科情况、刑罚执行完毕时间,并证明宋天有系累犯。(13)侦查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证明二被告人均是被动归案。(14)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宋天有、李某作案时均系成年人。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天有、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宋天有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宋天有、李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天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6日起至2014年8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7日起至2014年11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许玉山审判员 马德银审判员 顾智娟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