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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运盐执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青俊与被执行人山西华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山西澳迩药业有限公司、荆广仓、荆英杰、荆英强、史婉丽公证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青俊,山西华晋纺织印有限公司,山西澳迩药业有限公司,荆广仓,荆英杰,荆英强,史婉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运盐执字第607号申请执行人李青俊,女,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盐湖区中银大道**号*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山西华晋纺织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荆英杰,经理。被执行人山西澳迩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荆英强,经理。被执行人荆广仓,男,194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临猗县合欢街*排**号。被执行人荆英杰,男,1967年7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临猗县合欢街*排**号。被执行人荆英强,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临猗县合欢街*排**号。被执行人史婉丽,女,1989年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临猗县北景乡石家庄村。申请执行人李青俊与被执行人山西华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山西澳迩药业有限公司、荆广仓、荆英杰、荆英强、史婉丽公证债权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河东公证处作出的(2014)运证执字第35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青俊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华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山西澳迩药业有限公司、荆广仓、荆英杰、荆英强、史婉丽的存款465062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段运江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