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侯执行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侯执行字第53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执行人黄某某,女,198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闽侯县。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的(2014)侯民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延期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4)侯执行字第53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亦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圣旺执行员 李必慧执行员 陈 炜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雅林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