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一法知民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诸华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诸华香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一法知民初字第336号原告: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张超先,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顺之,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诸华香,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系中山市南区春天百货店业主。委托代理人:覃政华,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静茹,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在本院审理原告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诸华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陶香琴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美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