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初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延边延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永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延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永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1571号原告延边延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公园路10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5362865-2。法定代表人许传兴,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跃和,该公司职员。被告金永哲,成年人,现住延吉市。原告延边延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永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交纳物业费1290元及违约金111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延边延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延边延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退还给原告1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海兰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朴艺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