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环民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威海民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谷德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民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谷德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环民初字第515号原告威海民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化西路58号。法定代表人于红梅,总经理。被告谷德胜。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民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谷德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民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军志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振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