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武商初字第545-2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贺映晖与徐俊杰、浙江巍杰凯工贸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映晖,徐俊杰,浙江巍杰凯工贸有限公司,武义县佳联链条配件厂,浙江尊煌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武商初字第545-2号原告:贺映晖。委托代理人:章龙武。被告:徐俊杰,被告:浙江巍杰凯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丽亚。被告:武义县佳联链条配件厂。代表人:徐克伦。被告:浙江尊煌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克伦。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映晖与被告徐俊杰、浙江巍杰凯工贸有限公司、武义县佳联链条配件厂、浙江尊煌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映晖于2014年5月30日以当事人之间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贺映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贺映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0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07元,由贺映晖负担。审 判 员 杜建跃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涂荷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