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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阜民一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文江与被告王文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江,王文江,阜城县蒋坊乡东杨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民一初字第1号原告:张文江,男,1958年8月2日出生,汉族,阜城县人。委托代理人:周连上,阜城法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文江,男,195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阜城县人。委托代理人:张宝军,河北衡水衡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阜城县蒋坊乡东杨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景伦,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江与被告王文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江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江撤回起诉。本案当事人申请撤诉,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文江负担。审 判 长  梁晓宁审 判 员  吕海涛人民陪审员  杨官衢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孟 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