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洮万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洮万民初字第100号原告:赵某某,女,1978年生,汉族,农民,洮南市人,住洮南市。被告:刘某某,男,1975年生,汉族,农民,洮南市人,住同上。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开荣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贺 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