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凤民一初字第00752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陈井成诉胡本菊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井成,胡本菊,花金金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民一初字第00752号原告:陈井成,男,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委托代理人:靳文斌,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本菊,女,198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委托代理人:崔勇,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花金金,男,198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井成诉被告胡本菊共有纠纷一案过程中,花金金以对本案有独立的请求权为由向本院申请以独立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本案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判员  王献康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万其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