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杜民一初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杜民一初字第00451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被告:代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某某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清河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素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