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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武汉鸿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万芬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222号原告武汉鸿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塔尔山村知音半岛小区。法定代表人张勇。委托代理人罗仲欣,武汉市蔡甸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万芬。原告武汉鸿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万芬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武汉鸿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8日以诉讼理由不充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鸿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鸿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周文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陈湘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