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1953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赵明亮强奸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明亮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1953号罪犯赵明亮,男,1989年3月12日出生,重庆市綦江区人,汉族。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7日作出(2012)綦法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认定赵明亮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4年5月4日以罪犯赵明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赵明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监狱记功二次,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明亮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1年10月15日起至2014年6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阮雪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