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刑执字第1928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王永生减刑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永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镇刑执字第1928号罪犯王永生,男,52岁,汉族,江苏省宿迁市人,现在江苏省句容监狱服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2012)宿城刑初字第01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永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于2014年5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认为,罪犯王永生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记奖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王永生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永生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永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七日(减刑后刑期至2014年5月3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邰玉妹审判员 杨道骏审判员 朱其和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