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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揭普法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陈楚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楚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揭普法刑初字第149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楚拳(外号“派仔”),男,因本案于2013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4)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楚拳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武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楚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上旬的一天16时许,同月中旬的一天16时许,被告人陈楚拳在普宁市占陇镇工商银行附近“永兴住宿”旁一小巷中,先后2次贩卖冰毒给一名叫“妹姐”(另案处理)的女子,每次数量为1克,价钱为人民币200元,陈楚拳从中牟取非法收入20元。2013年11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楚拳携带冰毒10.6克在普宁市占陇镇工商银行附近“永兴住宿”旁一小巷中,准备将毒品贩卖给“妹姐”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并缴获冰毒10.6克。2013年11月12日,被告人陈楚拳向普宁市公安局军埠派出所提供线索,抓获抢劫犯罪嫌疑人陈×南、陈×武,两人已被逮捕并移送审查起诉。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作案地点、手机信息和毒品的相片,提取笔录和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化验检验报告书,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楚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陈楚拳有立功表现,且最后一宗贩毒属未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楚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9日凌晨1��许,被告人陈楚拳携带冰毒10.6克在普宁市占陇镇工商银行附近“永兴住宿”旁一小巷中准备贩卖给“妹姐”时,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2013年11月12日,被告人陈楚拳向普宁市公安局军埠派出所提供线索,抓获抢劫犯罪嫌疑人陈×南、陈×武,两人已被逮捕并移送审查起诉。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经被告人陈楚拳辨认无误的作案地点、手机信息和毒品的相片。2、提取笔录和扣押物品清单,证明:侦查机关于2013年11月19日在陈楚拳身上提取到冰毒11克、通讯工具手机1部。3、刑事化验检验报告书,证明:经鉴定,在陈楚拳身上提取到的10.6克白色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4、侦查机关的书证,证明:在陈楚拳身上提取的冰毒包含透明塑料薄膜毛重为11克,在送检时经重新称量冰毒净重为10.6克。5、被告人陈楚拳的供述,证明:2013年11月19日凌晨1时许,一名叫“妹姐”的女子通过手机与他联系,要向他购买11克冰毒。他遂携带11克冰毒到普宁市占陇镇工商银行附近“永兴住宿”旁一小巷中,准备将毒品贩卖给“妹姐”,但“妹姐”还没有出现,他就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6、普宁市公安局军埠派出所的书证,证明:2013年11月12日,该所根据陈楚拳提供的线索抓获抢劫犯罪嫌疑人陈×南、陈×武,两人已被逮捕并移送审查起诉。7、户籍材料,证明:陈楚拳的身份情况。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楚拳在被抓获前先后2次贩卖冰毒给“妹姐”的问题。经查,该指控仅有陈楚拳本人的供述,缺乏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故该部分指控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楚拳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侵犯国家的毒品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陈楚拳所犯罪名成立。关于公诉机关指控陈楚拳有立功表现的问题。经查,陈楚拳向侦查机关提供线索从而使侦查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发生在其本人归案以前,故公诉机关指控陈楚拳有立功表现,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陈楚拳携带毒品准备贩卖,与购买人尚未交接时便被侦查机关抓获,可见陈楚拳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其意志意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鉴于陈楚拳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陈楚拳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楚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9日起至2018年11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叶枫审 判 员  黄鸿东人民陪审员  张锐洪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群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