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民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成都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四川四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四川四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保字第66号申请人成都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文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驰。委托代理人廖丹。被申请人四川四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华军。申请人成都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四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33205073.5元的财产或冻结其等额的银行存款,第三人袁明、四川鑫瑞福劳务有限公司自愿将其所有的轿车各一辆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中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33205073.5元的财产或冻结其等额的银行存款。二、查封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袁明所有的车辆(牌照为川A132**)以及四川鑫瑞福劳务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牌照川A113**)的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文 斌审 判 员 王新川代理审判员 唐爱民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卢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