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吴成林与郑州深信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成林,郑州深信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500号原告吴成林,女,汉族,1965年11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守跃、柯金海,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深信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晓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飞,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原告吴成林诉被告郑州深信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信投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成林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守跃,被告���信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位于郑州市大学路与政通路交叉口东南角的“菁英雅居”住宅楼系被告深信投公司投资开发的居民住宅楼,因该住宅楼因影响了原告等居民的采光,经各方协商,于2011年11月25日签订《房屋置换协议》,约定:“双方同意按套内面积进行置换,即被告在建的“菁英雅居”住宅楼相关户型与原告进行房屋置换,若原告所选置换房屋套内面积大于原住房面积,原告应以开盘价下浮5﹪的单价计算补足房款;若原告所选房屋套内面积小于原住房套内面积,被告应以多出面积的房屋市场价补足房款,原告必须保证自身房屋的完整,在被告交钥匙后三个月内交房。被告按照图纸设计的精装修统一标准执行”。协议还约定:“被告负责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产生的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负有配合义务,直至取得房产证。被告应按照本协议执行,否则造成原告损失,由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双方负责1+1赔偿”。2012年8月1日,原被告又签订了《房屋置换补充协议》,明确了置换房屋的房号、面积及面积差的补差价额。现“菁英雅居”住宅楼已完工并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居民已入住半年之久,但被告却违反《房屋置换协议》,不履行协议内容,经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总是以种种借口予以推诿。综上,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置换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被告不履行合同应承担全部责任。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一、被告履行2011年11月25日签订的房屋置换协议。即被告向原告交付“菁英雅居”住宅楼1单元1110号房屋:被告支付该房屋精装修费150000元;被告为原告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证并负责���担办证产生的各种费用;承担1+1赔偿。二、被告赔偿因影响原告通风、采光造成的损失10000元;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一、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二、原告已构成违约,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双方签订的协议已被合法终止,失去法律效力。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5日,因被告在建的菁英雅居一栋住宅楼影响原告等五居民的采光,被告和原告等五居民共同签订房屋置换协议,约定:“双方同意按套内面积进行置换,即被告在建的“菁英雅居”住宅楼相关户型与原告进行房屋置换。若原告所选置换房屋套内面积大于原住房面积,原告应以开盘价下浮5﹪的单价计算补足房款;若原告所选房屋套内面积小于原住房套内面积,被告应以多出面积的房屋市场价补足房款,原告必须保证自身房屋的完整,在被告交钥匙后三个月内交房。被告按照图纸设计的精装修统一标准执行”。协议还约定:“被告负责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产生的正常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负有配合义务,直至取得房产证。被告应按照本协议执行,否则造成原告损失,由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双方负责1+1赔偿”。2012年8月1日,原、被告又签订了《房屋置换补充协议》,明确了置换的房屋为菁英雅居住宅楼1单元1110号,房屋面积为114.53平方米,以及应补差价款155647.335元。后双方因协议的履行问题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一、原告已将其原房屋交付被告。二、本案争议安置房屋(菁英雅居住宅楼)现已竣工,被告尚未交付原告。本院认为,原、被告分别于2011年11月25日、2012年8月1日签订的《签订房屋置换协议》、《房屋置换补充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禁止性法律规定,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按照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该协议的实际履行中,原告已将其原房屋交付被告进行置换,已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置换房屋竣工后,被告未将已竣工的置换房屋交付原告,违反了协议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交付置换房屋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接受被告交付的置换房屋的同时,应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被告补差价款155647.335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房屋精装修费150000元,并承担办证产生的各种费用,因涉案房屋尚未交付,故对房屋的装修费问题本院不予处理。对于装修费问题,原告可待房屋实际交付后,另行处理。原告要求被告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证,因涉案房屋尚未交付,且办理房屋的产权证属房屋管理机关的职责,故原告要求被告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证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本案涉诉��屋不属于商品房买卖,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1+1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也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影响原告通风、采光造成的损失,属于相邻关系纠纷,不属于本案房屋置换纠纷的处理范围。故对原告主张因通风、采光造成10000元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州深信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吴成林交付“菁英雅居”住宅楼1单元1110号房屋。二、驳回原告吴成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原告吴成林承担875元,被告郑州深信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承担875元;余额1750元,退还原告吴成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郭洪涛代理审判员 夏 鹏代理审判员 赵丽霞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