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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四法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谭远锋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远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肇四法刑初字第153号公诉机关四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远锋,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因本案于2014年2月5日被四会市公安监视居住,在四会市万降医院接受治疗。2014年3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四会市看守所。四会市人民检察院以四检刑诉(2014)第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远锋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新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远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31日晚,被告人谭远锋伙同侯某某(己死亡)驾驶一辆五菱牌面包车(车牌悬挂粤A38J**)从花都来到四会城区,当二人行至四会市东城区茗雅典西2餐厅楼下时,发现一辆蓝色的羊城牌厢色货车(粤HXN79**)停在路边,之后由谭远锋把风,侯某某实施盗窃,得手后由侯某某驾驶盗窃到的羊城牌厢色货车,被告人谭远锋驾驶五菱牌面包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羊城牌厢色货车价值人民币22785元。2、2014年2月1日晚,被告人谭远锋伙同侯某某驾驶一辆面包车(车牌悬挂粤HH07**)再次来到四会市大沙镇大沙大道东南园旅店对面一路边,由谭远锋把风,侯某某使用随身携带的工具对停放在该路段的一辆粤HG34**的货车实施盗窃,得手后由谭远锋驾驶作案面包车(车牌悬挂粤HH07**),侯某某驾驶被盗车辆往四会市迳口镇方向逃跑,谭远锋在迳口镇寻源岭路段被公安机关抓获。而侯某某驾驶被盗车辆逃跑至佛山市三水区S118线139KM+200M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后伤重死亡。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5960元。据此被告人谭远锋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上述事实,被告人谭远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执勤经过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远锋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数额较大的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谭远锋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远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谭远锋的刑期自2014年3月3日起至2016年8月2日止。)二、作案工具汽车一辆(暂扣押在四会市公安局),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关韬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