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2399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薛小军与郭启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小军,郭启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2399号申请执行人薛小军,男,1971年6月1日生,汉族,神木县人,个体。被执行人郭启亮,男,1982年8月5日,汉族,神木县人,个体。本院在执行薛小军依据(2013)神民初字第0460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郭启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郭启亮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由被执行人郭启亮于2013年12月份起依次每月月底前给付申请人1万元,共计40800元,被执行人郭启亮承担执行费3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46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李永堂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彦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