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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皇民三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邹勃与王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勃,王晓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皇民三初字第445号原告邹勃,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市公路开发总公司建造师。委托代理人于洋,系辽宁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波,男,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洗荣,男,197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勃诉被告王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00元(原告已垫付),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吴 涛审 判 员  乔雪梅人民陪审员  王 丽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