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邹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邹平县好生街道办事处乔家村村民委员会与王道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平县好生街道办事处乔家村村民委员会,王道山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邹民初字第10号原告邹平县好生街道办事处乔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邹平县好生街道办事处乔家村。法定代表人李维柱,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赵晓伟,山东翟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道山,居民。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受理原告邹平县好生街道办事处乔家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道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道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邹平县好生街道办事处乔家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平县好生街道办事处乔家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王道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财产保全费700元,共计1425元,由原告邹平县好生街道办事处乔家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夏学光审 判 员 姜道策代理审判员 管延忠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宗迎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