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承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吕某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承刑初字第116号公诉机关承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男,1965年9月25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河北省承德县。2014年4月22日因涉嫌失火罪被承德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30日被承德县森林业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承德县人民检察院以承检刑诉(2014)第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失火罪,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吕某在承德县刘杖子乡自家承包地内农作时抽烟,随意丢弃未燃尽的火柴,引发森林火灾。经承德县林业规划勘察设计院鉴定,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3.428公顷。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以失火罪追究被告人吕某的刑事责任,故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吕某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承认,未做任何辩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吕某在承德县刘杖子乡自家承包地内农作时抽烟,随意丢弃未燃尽的火柴,引发森林火灾。经承德县林业规划勘察设计院鉴定,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3.428公顷。案发后,被告人吕某对所有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其行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吕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承认随意丢弃未燃尽的火柴引发山火的事实;2、证人吕甲、周某甲、周某乙、王某、于某某的证言,证实发现火灾以及救火的经过。3.证人于某甲、邓某某、周某丙的证言、赔偿协议书七份、村委会证明,公安机关办案说明一份、收款条一份,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已经全部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4、承德县林业勘察设计院关于发生在刘杖子乡火灾现场鉴定意见,证实过火有林地面积为3.428公顷。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6、谅解书一份,证实受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7、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系传唤到案。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吕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防火期间禁止野外用火的规定,不慎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案发后积极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量刑时予以从轻考虑,本院为了保护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不受非法侵害,打击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刑期自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富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柴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