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临商初字第809-1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林勃、李玉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勃,李玉春,林兆昌,魏守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商初字第809-1号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结构代码:06042141-3,地址:临朐县龙泉南路农信大厦。法定代表人郭生业,董事长。被告林勃。被告李玉春。被告林兆昌。被告魏守新。上列原、被告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被告林勃、李玉春、林兆昌、魏守新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的正常审理及审结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玉春、林勃、林兆昌、魏守新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继明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窦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