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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经开执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蒋国华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国华,刘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武经开执字第00161号申请执行人:蒋国华。委托代理人:卢家勤,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莹,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兴华。本院作出的(2014)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8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兴华银行存款人民币164076.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炼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潇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