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罗法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田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云罗法刑初字第160号公诉机关罗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某,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贵州省思南县人,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住址:贵州省思南县。因本案于2014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罗定市看守所。罗定市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4)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昭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2日20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一辆粤WHS7**号二轮摩托车搭乘汪某某由罗定市素龙街道往罗城街道方向行驶,行至罗定市素龙街道素龙圩路口路段时,与驾驶人梁某某驾驶的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乘载黄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黄某某受伤经送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被告人田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本院查明,2013年9月5日,被告人田某某支付28200元给被害人亲属梁某某。2014年3月12日,本院作出(2014)云罗法民初字第173号民事调解书,被告人田某某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与被害人亲属梁某某、梁某A、梁某B、杨某C达成调解协议,由田某某一次过赔偿现金人民币80000元梁某某、梁某A、梁某B、杨某C,此款由田某某于2014年3月12日支付50000元,2014年8月20日前支付15000元,2014年10月20日前支付15000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于2014年3月25日前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10000元给梁某某、梁某A、梁某B、杨某C。并取得被害人家属梁某某的谅解。再查明,被告人田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22.9040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梁某某、汪某某的证言;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及驾驶证;身份证;乙醇定量分析检验报告书及鉴定文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民事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户籍资料及捉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酒后违章驾驶机动车而发生致一人死亡且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某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就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且田某某已按协议履行了部分赔偿义务,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田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亦能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汉文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韦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