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盘县民二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高宇阳诉郑玉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宇阳,郑玉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盘县民二初字第00080号原告高宇阳。被告郑玉斌。原告高宇阳诉被告郑玉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连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因被告郑玉斌无法送达,且原告又无法提供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及联系方式,故本案无法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宇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14.00元,返还给原告高宇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连山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