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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盘县民二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高宇阳诉郑玉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宇阳,郑玉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盘县民二初字第00080号原告高宇阳。被告郑玉斌。原告高宇阳诉被告郑玉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连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因被告郑玉斌无法送达,且原告又无法提供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及联系方式,故本案无法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宇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14.00元,返还给原告高宇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连山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