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阿中刑减(假)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习光彦抢劫罪、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习光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阿中刑减(假)字第135号罪犯习光彦,男,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现在阿克苏监狱服刑。2004年4月1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新刑二终字第30号刑事裁定书,认定习光彦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6年12月29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6)新刑减(假)字第807号刑事裁定书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09年6月17日经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9)阿中刑减字第392号刑事裁定书依法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1年10月19日经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1)阿中刑减字第989号刑事裁定书依法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余刑至2021年10月28日)。执行机关阿克苏监狱于2014年4月17日以罪犯习光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习光彦在服刑中的表现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习光彦改造态度端正,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主动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同时,罪犯习光彦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1月获局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1年下半年,2012年上半年、下半年,2013上半年、下半年连续五次获监狱积极分子;2011年10月14日、2012年1月11日获监狱记功两次;2012年2月27日、2013年1月10日获监狱表扬两次;2013年6月施行计分考核后获季度表扬两次。本院认为,罪犯习光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习光彦准予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余刑至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莉审判员 周琳俐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XX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