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嵊民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杭州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嵊民初字第740号原告:杭州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严官巷37号(一楼)。法定代表人:张秋萍,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袁巾国,系公司员工。被告:徐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徐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徐伟的起诉,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洪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君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