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刑执字第1745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齐巨龙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齐巨龙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刑执字第1745号罪犯齐巨龙,现在天津市李港监狱服刑。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0日作出(2008)武刑初字第6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齐巨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2年3月23日经(2012)一中刑执字第1306号,减刑一年;2013年3月14日经(2013)一中刑执字第1695号,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08年9月9日至2015年2月8日止。天津市李港监狱于2014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齐巨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齐巨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得监狱级积极分子奖励两次。本院认为,罪犯齐巨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齐巨龙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8年9月9日起至2014年6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张文艳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史军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