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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枣刑执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刘天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天祠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枣刑执字第1263号罪犯刘天祠,现在山东省枣庄监狱服刑。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3日作出(2011)郯刑初字第4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天祠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1年2月22日起至2015年2月21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枣庄监狱于2014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刘天祠认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被监狱记功1次,嘉奖2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天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1月至2014年3月被记功1次,嘉奖2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刘天祠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刘天祠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天祠予以减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丽审判员 邵明伟审判员 刘广芳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