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商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与亚邦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亚邦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商初字第502号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淄博高新区泰美路7号山东新华医疗科技园。法定代表人赵毅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延弟。被告亚邦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长虹西路66号聚新家园南。法定代表人杨建泽。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亚邦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书面付款协议为由,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亚邦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03元,由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霞艳人民陪审员 王同清人民陪审员 季铁清二0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蒋 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