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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672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梁溢权与李丽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李丽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672号原告: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田鹏,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萍,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丽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诉被告李丽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30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撤诉。案件受理费2688元减半收取1344元、保全费1117元,均由原告梁*自愿负担(已付)。审 判 长  钟尉函代理审判员  陈 亮人民陪审员  王 震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莫诗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