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672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梁溢权与李丽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李丽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672号原告: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田鹏,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萍,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丽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诉被告李丽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30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撤诉。案件受理费2688元减半收取1344元、保全费1117元,均由原告梁*自愿负担(已付)。审 判 长 钟尉函代理审判员 陈 亮人民陪审员 王 震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莫诗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