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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增法民一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谢少群、陈永乐与谢志斌中西医结合诊所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增法民一初字第124号原告:谢少群,女,198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原告:陈永乐,男,2010年4月6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谢少群,女,198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新塘镇。系陈永乐的母亲。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浩江,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志斌中西医结合诊所。地址:增城市。法定代表人:谢志斌。委托代理人:徐武、莫炯良,广东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少群、陈永乐诉被告谢志斌中西医结合诊所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少群、陈永乐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谢志斌中西医结合诊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少群、陈永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谢志斌中西医结合诊所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少群、陈永乐撤回对被告谢志斌中西医结合诊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85元,由原告谢少群、陈永乐负担。医疗事故鉴定费3500元,由被告谢志斌中西医结合诊所负担。审 判 长  何宇琳代理审判员  李金勇人民陪审员  毛敏妮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佳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