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咸丰法执字第00216-1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湖北咸丰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执行向斌、刘群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咸丰农村合作银行,向斌,刘群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咸丰法执字第00216-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咸丰农村合作银行,组织机构代码:56545860-9.法定代表人敖皓,董事长。被执行人向斌。被执行人刘群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咸丰民初字第003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刘群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丰县支行开户账号60×××23中存款的玖仟伍佰元。审判长 刘 芳审判员 熊国华审判员 谈华斌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