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王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059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邓金龙,湖北喜祥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林,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开义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