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后法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吴秀珍申请包伟华、李红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秀珍,包伟华,李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后法执字第22号申请人吴秀珍,女,47岁,蒙族,无业,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包伟华,男,43岁,蒙族,无业,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李红梅,女,43岁,蒙族,无业,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吴秀珍申请包伟华、李红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3)后民初字第28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后,于2013年12月21日移送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后民初字第283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包斯琴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石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