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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执字第00889-1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北京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董明英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执字第00889-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泉河园二区17号。法定代表人杜海,经理。被执行人董明英,女,1962年10月16日出生。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的(2013)怀民初字第0361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董明英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北京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人民币一千一百二十六元。但被执行人董明英至今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董明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一千一百二十六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董明英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申请执行费五十元。三、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董明英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董明英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洪日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万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