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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滕商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荣成市大疃供销生产资料公司与张晓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滕商初字第24号原告荣成市大疃供销生产资料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玉盛,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攀攀,系单位员工。被告张晓军。原告荣成市大疃供销生产资料公司诉被告张晓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荣成市大疃供销生产资料公司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成市大疃供销生产资料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元,由原告荣成市大疃供销生产资料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 飞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宇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