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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瑞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浙江宏泰车业配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浙江宏泰车业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瑞保字第438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拱瑞山路地税大楼。负责人:金凡,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郁,原告员工。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胡永波,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浙江宏泰车业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市国际汽摩配产业基地。法定代表人:赵小玲。本院在审查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被申请人浙江宏泰车业配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浙江宏泰车业配件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市国际汽摩配产业基地[产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塘下镇罗凤字第××号,土地证号:瑞国用(2009)第23-**号]的房屋。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浙江宏泰车业配件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市国际汽摩配产业基地[产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塘下镇罗凤字第××号,土地证号:瑞国用(2009)第23-**号]的房屋,查封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二年。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孙娟娟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戴小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