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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执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宋金峰诉解艳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金峰,解艳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宋金峰,男,汉族,1952年8月9日生,现住双辽市。被执行人解艳敏,女,汉族,1974年12月28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双辽市。宋金峰诉解艳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了(2013)双民一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解艳敏于2014年1月28日前给付申请人宋金峰赔偿款62780.46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部分赔偿款后去向不明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自愿申请本次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双执字第1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璇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