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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商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刘善良诉房祥刚、刘爱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善良,房祥刚,刘爱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商初字第691号原告:刘善良。委托代理人:宋维山。被告:房祥刚。被告:刘爱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善良与被告房祥刚、刘爱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善良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善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刘善良负担。审判员 王 晓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芳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