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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中刑执字第009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唐海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海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刑执字第00901号罪犯唐海龙,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9日作出(2010)苏中刑初字第00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海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8月15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苏刑执字第048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至2032年2月14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4年4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唐海龙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服装缝纫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2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唐海龙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唐海龙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海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8月15日起至2031年2月1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蓓审 判 员  杨 兵代理审判员  张珍芳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雪萍 来源: